第三、四、五章分别规定了地方党委、政法委、各政法单位党组的领导——而非“绝对领导”。相较于政法委的十项职责,地方党委的职责更具有统筹性与协调性,强调地方党委对政法工作与其他领域工作的协调、对政法舆情动态的分析掌握等。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主体职责主要包括在本单位内贯彻落实党的政法工作部署,推动本单位的深化改革,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等。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上下左右”的区别性表述也同样未见于同期或后来的党内法规中。
一方面,这种“上下左右”关系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由此衍生的“四个服从”关系在政法系统的制度性体现。具体说来,就是“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另一方面,这也是对政法系统内部各主体间碎片化运作的制度性回应,是对改革以来纵向上的权力分散,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