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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应用于检察机关参与 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研究
时间:2023-08-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枫桥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于1963年11月得到毛泽东同志的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从而在全国推广。经过近60年的与时俱进和实践经验,“枫桥经验”积极探索实践着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新方法,不断被赋予旺盛的生命力和新的时代内涵,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新方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既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发挥职能的重要领域,也是检察机关必须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

一、检察机关运用“枫桥经验”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历史演进

检察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历程在很大程度上是检察机关参与和对接“枫桥经验”的过程,其经历了由小变大、由弱变强、由零散到系统的演变过程。

(一)初步形成时期

20世纪60年初至70年末,是“枫桥经验”初步形成时期。这一时期,在农村社会主义教运动中,针对“地、富、反、坏”四类分子进行监督改造,做到不打不捕,通过说理和辩论的方式,依靠群众进行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使之成为新人,实现社会治安良好。“枫桥经验”推开后,初见成效,1965年1月,公安部党组在给党中央的报告中说:“关于矛盾不上交,依靠群众监督,就地改造敌人的指示,在实际斗争中初见成效。1964年是建国以来捕人、杀人最少的一年,治安情况比历年都好”。随后,利用“枫桥经验”在就地改造流窜犯、帮助失足青少年和对“四类分子”进行评审、摘帽的工作中均起到了良好效果。

这个时期检察机关贯彻中央“少补慎杀”的方针,除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分子必须逮捕外,主要依靠群众教育改造一般刑事犯罪。由于历史原因,检察机关一度被撤销,检察职能由公安、法院行使。因此,检察机关参与“枫桥经验”的创建时间非常短暂,职能作用也十分有限。

(二)成长发展时期

20世纪80年代至2012年十八大之前,这一时期是检察机关依托“枫桥经验”参与社会基层治理成长发展时期,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群众广泛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阶段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枫桥经验”的着力点转移到维护社会治安上,依靠群众,就地消化大量纠纷矛盾和一般治安问题,基本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的要求,逐步形成了融“打、防、教、管、建”于一体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使得案件较少、治安稳定、经济发展。

检察机关在此时期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总体上还延续传统做法,即依托检察办案职能,有选择的参与,方式比较单一,影响比较小,尤其是没有建立与乡镇直接对接的平台,通常表现为定期参与政法委牵头的联系或协调会议、参与常规性的普法宣传、每年举行若干警示教育活动、被动接受信访申诉等形式为主。

2.第二阶段:村民自治,基层民主法治建设阶段。

进入21世纪,“枫桥经验”在继承其精神实质的基础上,应用范围拓展到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主要内容的基层社会综合治理。通过创新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的同时,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强调“部门协同、村镇联动”,通过建立机制,预防矛盾;通过民间调解,化解矛盾。推进村民自治,实行基层民主法治,形成“社会治安好、经济发展快、生活质量高”等时代特点。

这一阶段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得到了大力推进,尤其是基层检察室的建立,使检察机关实践“枫桥经验”有自己的基础平台,通过充分发挥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把排解矛盾纠纷、参与涉检信访、为民排忧解难作为基层检察室的工作目标,将检察工作与社会治理紧密联系,加强基层法律监督,延伸法律监督的触角。

(三)新时代时期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社会治理,有序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构造富有活力和效率的新型社会治理体系,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党的十九大报告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内涵概括为“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四个方面。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新时代“枫桥经验”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

1.从治理理念看,新时代“枫桥经验”最本质的特征依然是“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的群众路线法治化。一方面树立权益保障思维,限制公权力的同时,保障公民权利,通过维护权利实现维稳、保障利益和化解风险;另一方面释放更多的基层自治空间,激发群众的力量,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发挥非国家性的监督引导作用,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

2.从治理模式看,新时代“枫桥经验”更加注重多元化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群防群治”是其标志性特征,“自治、法治、德治”三者结合是其治理路径。依靠群众自治,充分发挥基层管理组织和专业公益组织作用,化解风险矛盾;巩固法治治理,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引导公权力在法律的框架下依法进行、用法化解;强调道德治理,利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全民道德素养,广泛利用传统道德、市场机制等非法律规则调和社会孤立个体之间的矛盾。

3.从风险防控手段看,新时代“枫桥经验”巩固深化“人防、物防、技防、心防”手段。以心防作为主动干预手段,可以有效控制诱发风险的源头;以技仿为核心的智慧治理,在搜集整理海量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大数据为支撑的风险研判处置系统,实现风险防控智能化;以“四防”方式的综合运用,有利于发现并解决因不平衡不充分发展导致的潜藏在各个领域且程度复杂的风险,形成共防共治的风险防控合力。

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逻辑

(一)检察机关定位层面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系统总结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核心内涵,将党的领导置于“十个明确”的首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作为政法机关的主力军,检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要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最鲜明的特征,也是最大的政治优势,这就要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在检察工作中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社会治理理念”,十八届五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十九大报告再次提出“打造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又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检察机关是在党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不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基础上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检察机关通过法律实施贯彻体现党的意志和政策的体现。因此,检察机关作为政治性很强的业务机关,亦或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机关,其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参与社会治理是对党政策的积极回应。

(二)检察机关职能层面

202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要求检察机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其中《意见》第一项就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促进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检察职能。

当前,检察机关形成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工作格局。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为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治理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了法治保障,也在法治保障过程中使法律监督落实落地,以此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安宁感、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做优刑事检察。在严惩处各类严重刑事犯罪,保障国家安全、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同时,采取刑事和解、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不起诉和社区矫正等工作,这与“枫桥经验”的社教、犯罪防控、矛盾化解、流动人口管理、司法调解等模式,具有异曲同工之效,均遵循明确的主旨,多措并举推动社会善治,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做强民事检察。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突出打击虚假诉讼,通过打好“三大攻坚战”,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民事检察与服务大局深度融合,如监督纠正企业破产、民间借贷、离婚诉讼等领域的虚假诉讼,促使诉讼背后的“套路贷”、失信行为等社会问题的治理。突出民生领域民事诉讼监督,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着重办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获得感。

做实行政检察。行政检察被称作“一手托两家”,一头连着审判机关,一头连着行政部门。通过监督促进行政机关规范执法、依法行政,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促进案结事了政和,从而建立依法行政与检察监督良性互动关系,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积极推进公益诉讼,打好蓝天保卫战,加强河道湖泊水库治理和土壤污染防治,全面推进垃圾分类处理,以“水、土、林、矿”为重点,把服务“美丽中国”建设作为公益诉讼方向,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增强检察监督在公益领域社会治理中的效果。

(三)检察机关工作理念层面

检察理念是在检察实践中形成的且能直接指导检察权行使的一系列思维活动,能够引领检察法律监督工作的高水平发展。新时代检察机关提出了一系列检察工作具体理念,如“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检察产品”“双赢多赢共赢”“检察能动履职”等,这些理念的提出对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有利于推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转型升级,优化监督环境,深化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更好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首先,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执法司法机关进行监督,可提升执法司法机关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而检察机关也得以充分履职,取得了双赢的效果。其次,执法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往往有公民人身财产权或国家利益的侵犯客体,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也使得该部分权利得到法治保障,从而达到多赢的目的。最后,在法律监督的作用下,检察机关和被监督机关的价值定位一致,形成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强大合力,实现了共赢。

三、新时代检察机关利用“枫桥经验”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路径

“枫桥经验”形成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发展于改革开放时期,创新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检察机关运用“枫桥经验”参与社会治理,具有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独特的实践路径。

(一)“以人民为中心”的群众理念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2018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重要举措,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核心精神是秉承“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好”的价值追求,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恰恰有利于司法机关最大程度地接近这一价值追求。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是在司法机关充分说理的情况下,客观理性地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承认罪行、自愿悔罪、接受处罚,并积极获取被害人的谅解,司法机关基于此对其从宽处理。从而犯罪嫌疑人对司法机关的对抗情绪降到了最低,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情绪也得以缓解甚至握手言和,不仅有利于罪犯改造重新融入社会,也从源头上预防、化解了社会矛盾。这一制度的积极作用,与“枫桥经验”的精神内核是相一致的。

检察机关站位国家治理全局,着力更新司法理念,充分履行法定职责,通过出台办案规范、建立日常联络机制、落实值班律师制度、依法运用起诉裁量权、充分运用确定刑量刑建议等措施,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与其他办案机关一道,努力落实认罪认罚制度到刑事诉讼各环节。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结的刑事案件,分别占同期办理刑事案件总件数和总人数的92.27%、89.38%,同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一审上诉率为3.49,同比减少0.71个百分点,较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上诉率低22.01个百分点,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践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全符合我国现阶段刑事犯罪结构变化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有利于更好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2.服务保障民营经济

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深刻阐述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也明确提出,“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同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检察机关要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有序的经济秩序,优化民营企业法治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护航,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

坚持依法、平等、全面保护原则,是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路径和方式。一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具体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持续落实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等检察政策,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涉企等单位犯罪不起诉率38%,同比增加5.9个百分点。二是坚决打击侵害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犯罪,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3.4万人。三是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司法服务,首先制定实施“11条意见”,服务“六稳”“六保”,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其次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依法可不捕、不诉的,责成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切实整改;再次,与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8部门共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司法、执法、行业监管联手,以严管体现厚爱;最后,解决一些涉企案件长期“挂案”情形,2019年至2021年底,会同公安部持续专项清理出9815件,对证据不足、促查无果的,坚决落实疑罪从无,督促办结8707件,企业活力得以释放。

(二)矛盾纠纷化解路径

1.信访诉求解决机制

接待来访群众,办理控告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将群众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的重要方式,是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2021年6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机制,完善办理群众信访制度”,检察机关运用“枫桥经验”,推动群众矛盾化解。

全面推行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及时回应群众诉求,通过健全工作机制、充实信访力量、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方式,践行检察机关在2019年全国两会上做出的群众信访“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的承诺。2021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接收群众信访84.6万件,均做到了7日内回复,3个月答复率91.8%,信访总量下降4.6%,重复信访下降13.8%,实践证明,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顺应人民群众急切期盼,有利于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信访积案化解和重复信访治理。制定积案清理“九条标准”和“十大措施”,通过压实首办责任制、积案化解攻坚行动、推行院领导包案办理重复信访、创新重复来信办理模式等方式,有力化解了一批疑难复杂重复信访案件。截止2021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排查出的16656件重复信访案件已办结16388件,办结率98.3%,解决了信访积案久拖不决问题,增强了司法在人民群众的形象。

推行检察长接访和包案制度。实践证明,各级检察机关领导重视信访问题,实行领导包案,通过下访接访、直接面对申诉信访人开展释法说理、协调解决合理诉求等工作,用心用情办理控告申诉案件,既能发挥“头雁效应”,又能提高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的效果效率。2018年1月至2021年8月,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包案办理信访案件4.3万件,化解率超过80%,推动解决了一批“老大难”问题。

2.检察听证制度

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在依据相关法律行使检察权并作出相应决定之前,就与决定相关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听取诉讼参与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特定社会公众意见的制度。运用检察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村(居)委会代表以及专家学者等担任听证员,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疑难、争议问题针对性听证,共同释法说理,促依法办理、第三方评判、群众见证等形成合力,让公平正义看得见、听得懂、真实可感。

坚持“应听证,尽听证”,通过公开听证、简易听证、上门听证,检察机关能动履行法律职责,加强和改进案件审查工作,提升案件办理质效,达到社会治理的良好效果。

一是推动社会治理内涵式提升。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助力社会治理现代化,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检察环节落地实践应有的作为与品质。在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同时,对大多数较轻犯罪、初犯偶犯等依法从宽处理、少捕慎诉慎押,有利分化犯罪、减少社会对立面。2021年全年不批捕38.5万人、不起诉34.8万人,通过公开听证、释法说理促进形成共识,公安机关提出不同意见、提请复议复核下降37.4%,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诉下降11.2%。

二是助力信访矛盾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牵引,藉由检察听证传递司法温度,引导当事人息诉罢访。2021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共开展公开听证9513件,是2020年同期的2.5倍,有效化解率为73.4%,其中简易听证4530件,占47.6%,运用听证方式化解疑难复杂案件,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例如福建周某被故意伤害,因对伤情鉴定有异议,不服对犯罪嫌疑人的不起诉决定,从2001年起申诉,经县、市、省三级检察院办理始终不服,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后,组织公开听证,特别邀请2名法医专家现场解答,对原案伤情鉴定问题逐一回应,周某心服口服,持续20年的申诉终得了结。

三是促进群众获得感多元化满足。公益诉讼作为对保障不特定多数当事人利益的制度装置,其实质是对部分群体不合理权利行使的必要限制和社会公众福祉的增益,与“枫桥经验”的指导思想不谋而合。在公益诉讼中活用“枫桥经验”,通过打造“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办案模式,推动社会善治与权益保障的双赢共赢。例如浙江省杭州市原拱墅区院在办理区口腔诊所污水排放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利用公开听证的方式协调多方力量,为48家口腔诊所污水排放整治提供个性化解决路径,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

(三)系统思维推动综合治理

1.检察建议推动源头治理

检察机关针对司法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方面的问题,向负有责任的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并督促整改,是检察机关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通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建章立制、消除隐患、积极履职,成为新时代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

坚持“多赢双赢共赢”理念,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积极运用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动解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公共安全等领域老百姓迫切关注关心的问题。如最高检制发“四号检察建议”以来,窨井盖管理个相关部门共同推进落实,完善了窨井盖等城市基础设施综合治理,窨井盖问题治理长效机制初步建立,涉窨井盖犯罪打击力度明显加大,检察内部监督合力不断增强,公众对窨井盖治理关注度不断提升,取得明显成效。

坚持“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理念”,着力促进社会治理。反复、大量发生的违法犯罪,大都与社会治理基础工作相关,注重分析发现案件背后反映的管理不善、制度不全等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完善管理和治理机制。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汇总分析司法数据、典型案例,围绕校园安全、司法公告送达、金融监管、窨井管理、虚假诉讼、网络整治等向有关部门发出第一至六号检察建议,省级检察院同步推进。针对快递安全问题,2021年向国家邮政局发出“七号检察建议”,抄送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12个部门,促进形成监管合力。公安部、国家邮政局及时开展专项行动,3个月破获寄递毒品案1709件。

2.数字检察助推社会治理

信息社会,数据是至关重要的治理资源。在数字时代,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手段提升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效率,以数字检察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在实现“网上办案”的同时,与政法平台、行政执法平台对接,实现业务网上协同办理,信息一次录入即可循环使用,系统中集成智能化的办案辅助工具,实现量刑辅助、出庭辅助。此外,系统汇聚了全国检察机关的办案数据,对业务数据态势的分析,为精准打击和预防犯罪提供数据支持,例如最高检对近年来检察机关正当防卫不捕不诉案件办理情况的数据分析后,发布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诠释正当防卫理念,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从而实现用典型案例引领法治、促进引领。

数字检察并非单纯运用数字技术辅助办案,更为重要的是在检察办案中运用数字思维,构建重点场景应用,通过分层检索、数据碰撞、数据统计等方式对大数据进行分析研判,挖掘法律监督的线索。例如浙江绍兴检察机关,通过研发的“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发现一当事人频繁起诉,同一法院为此作出生效裁判50件,涉案借条中出借人姓名空白、无利息约定,无支付凭证,被告亦缺席庭审,实为“套路贷”团伙为获取非法利益打“假官司”,遂监督撤销原判并将涉黑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该团伙14人落入法网。

数字检察有助于办案,其意义不仅仅在于监督办案本身,更重要的是运用大数据发现批量监督线索,开展类案监督,发现类案背后的机制性漏洞,并通过检察建议促进相关领域治理,实现数字检察办案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例如嵊州检察院借助大数据,在打击非标油全链条的同时,推动商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出台方案,形成非标油全域治理、全链条监管机制,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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